國(guó)家稅務總局嘉興市稅務局第一(yī / yì /yí)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
嘉稅一(yī / yì /yí)稽處〔2021〕144号
嘉興市***貿易有限公司:(納稅人(rén)識别号:91330***2B8FDAXR)
我局(所)于(yú)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對你(單位)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于(yú)2021年5月7号至2021年8月6号對你單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情況進行了(le/liǎo)檢查情況進行了(le/liǎo)檢查,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:
一(yī / yì /yí)、 違法事實
根據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(rén)民法院“刑事裁定書”(2020)浙04刑終***号,在(zài)無真實貨物交易的(de)情況下,你單位爲(wéi / wèi)多家下遊公司開具88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,金額865500053.67元,稅額145777777.55元,價稅合計1011277831.22元。
二、 處理決定
根據《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 / huò)國(guó)發票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二條之(zhī)規定,你單位已構成虛開發票行爲(wéi / wèi)。所涉及的(de)881份專用發票,金額865500053.67元,稅額145777777.55元,價稅合計1011277831.22元爲(wéi / wèi)虛開。(詳見附件)
限你(單位)自收到(dào)本決定書之(zhī)日起15日内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。
你(單位)若同我局(所)在(zài)納稅上(shàng)有争議,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(de)期限繳納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(de)擔保,然後可自上(shàng)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确認之(zhī)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國(guó)家稅務總局嘉興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。
二O二一(yī / yì /yí)年八月十三日